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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乐设施刚建成就报费,基建不合格谁之过?

2020-10-30 14:33:35|15

      未办理手续, 游乐设施建成后报废,损失该由谁承担?

近日,桃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*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,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了某旅游公司景区内的滑索工程项目,在约定工期内竣工后,却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所建设施报废。旅游公司将工程公司告上法庭,法院开庭审理后,判决被告退还原告18万多元工程款。

原告要求施工方退工程款

      2017年7月,原告某旅游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《××农庄游乐设备施工合同》,双方约定原告将××景区滑索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由被告承建,约定工期为30天。被告完成施工后,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8万多元。由于该工程项目未按要求办理报建手续,桃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向原告发出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》,要求原告在7日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和消除隐患。

      因未按相关部门要求履行手续,工程项目未得到经营许可,滑索设备现已报废。于是,原告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1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
依法报建是施工方法律责任

      在庭审过程中,原告认为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报建手续,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被告应当退还工程款。

      被告辩称,工程项目报建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,不是本案合同的义务条款,且未完成也是因为未得到原告协助,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,滑索工程已交付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      法院认为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23条、第24条、第25条的规定,涉案滑索工程项目在施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报建,在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。本案中,被告作为施工单位,在施工前未依法报建,施工后也未办理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,现涉案设施已生锈报废,被告应承担设备交付之前的报废风险。因涉案设施报废,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付工程款。

市场主体要主动明确责任

      法官提醒:对于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领域,绝不能心存侥幸心理,客运索道、大型游乐设施、电梯、起重机械等都属于特种设备,具有*大风险,其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过程均有特定的安全标准,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履行报告、接受监督的义务,防范风险的发生。市场主体要主动明确义务和责任,积*践行,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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